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19419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涛,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435648。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雅琼,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社区深南东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A43A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9774。
法定代表人:郭安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0281116。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