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19419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涛,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435648。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雅琼,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社区深南东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A43A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9774。
法定代表人:郭安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0281116。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