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9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9774。
法定代表人:郭安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73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支付工程进度款3550512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0000元在本案中一并追缴。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37账户中的存款1053297.42元;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共计十四套(详见附表),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叁年;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粤B×××××、粤B×××××、粤B×××××汽车叁台,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贰年。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具备处分条件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具备处分条件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届满日提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到期自动解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307执98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雄才
审判员 何宗儒
审判员 薛文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