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十里亭水利土建工程队

沙河市十里亭水利土建工程队与沙河市新城镇前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82民初363号
原告沙河市十里亭水利土建工程队,住所地沙河市十里亭。
负责人***,男,该工程队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男,该工程队员工。
被告沙河市新城镇前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沙河市新城镇前昇村。
法定代表人***,男,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河市十里亭水利土建工程队诉被告沙河市新城镇前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4月29日,原告沙河市十里亭水利土建工程队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河市十里亭水利土建工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沙河市十里亭水利土建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付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