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84民初1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前进路格林花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再尔广场主楼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鄂0684民初1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15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