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84民初198号 申请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前进路格林花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再尔广场主楼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存款和网络资金15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公司开立保单号为159900110103797432的保函为其申请的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存款和网络资金共计1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计算。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行保全,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襄阳润和坤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