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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租赁站、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大新镇建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922MA48BWR27K。 法定代表人***,系该租赁站站长。 被执行人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再尔广场主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16512774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2月14日,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再尔广场主楼8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6年1月15日,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再尔广场主楼8层。 2021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建材租赁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684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五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期报告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解除、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5517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1055178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陈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