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民初17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再尔广场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2207659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传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鄂0684民初17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5806.68元。2020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5806.6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