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民初170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现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再尔广场主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2207659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传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志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于2020年8月11日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在本院责令当事人提供交易税票后,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00元,合计5620元,***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