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1102号之二
原告:**,男,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告:***,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再尔广场主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1651277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4月8日,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合计2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