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84民初3348号之二
原告:湖北胜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08230891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城市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再尔广场主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1651277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胜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胜建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胜建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0元,减半收取计2045元,由原告湖北胜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