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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84民初33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胜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再尔广场主楼8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胜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建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8)鄂0684民初33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锐志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胜建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达成协议后,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湖北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行12×××70账户中的20万元存款冻结。 二、解除对**的鄂F××××ד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湖北胜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