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125执16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优冠塑胶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03号生活艺术城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8093196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婵、***,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优冠塑胶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民终27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余款8687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福建省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被执行人所在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土地登记、收入情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被执行人仍分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与申请执行人湖南优冠塑胶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和执行情况,表示暂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其去向,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优冠塑胶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亦知悉本院执行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官彩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