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优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9)湘1126执恢185号雄霸体育生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126执恢18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优冠塑胶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03号生活艺术城综合楼6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雄霸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舜陵镇泠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雄生。
执行申请人湖南优冠塑胶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雄霸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6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湖南雄霸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优冠塑胶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19261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100元,申请执行费4688元。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同时向被执行人湖南雄霸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工商、车管、银行、证券进行了查询,向宁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宁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远县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银行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情况、股息分红情况、保险理财产品购买情况和其它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截至2019年7月25日未发现其他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上述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的首执案件已经执行到位217000.5元.本案恢复执行后,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现被执行人湖南雄霸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执行情况告知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远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6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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