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优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8)湘1126执44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优冠塑胶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雄霸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126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优冠塑胶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03号生活艺术城综合楼602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雄霸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舜陵镇泠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雄生,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优冠塑胶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雄霸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湖南优冠塑胶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1126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