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泰路金盾商住花苑**楼**店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优冠塑胶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优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优冠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以自愿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优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优冠塑胶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湖南优冠塑胶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