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21民初620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被告:湖南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茶陵县炎帝南路日升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年龄不详,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被告:***,男,年龄不详,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2018年5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万祥云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胥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