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与湖南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24民初1662号
申请人: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训萱。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先瑞,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申请人:湖南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陈素军。
申请人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茶陵支行的银行存款38万元(账号:*************)。申请人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单号:******************)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的顺利解决及执行,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茶陵支行的银行存款38万元(账号:******************)。冻结期限一年。
财产保全费2420元,由申请人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颜 逸
书 记 员  袁莉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因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