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13129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丰,广东君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忠。
被告: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51、52楼。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
被告: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韶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规划设计楼层48层02单元(自编楼层51层02单元)。
负责人:黄宇。
被告: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中新知识城)凤凰三路17号自编五栋350房。
法定代表人:何庆华。
原告***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250055元、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及鉴定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2022年4月6日收到(2022)粤0111民初13129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段静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麦逸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