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某某、区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99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四会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区**,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四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德达,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罗岭路19号一栋201。
法定代表人:罗鹏威,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天地合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5号1005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罗鹏威,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心学立(广州)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85号503房(集群注册)。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三合智慧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罗鹏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三合智慧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553号207房。
法定代表人:罗东红,总经理。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广东登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畜牧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飞来岭。
法定代表人:姜增固,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科技技工学校,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罗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中新知识城)凤凰三路17号自编五栋350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何庆华。
上诉人***、区**因与被上诉人罗德达、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心学立(广州)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州三合智慧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畜牧科学研究所、广东省科技技工学校、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幼吟
审 判 员 彭 湛
审 判 员 谭健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琳
书 记 员 林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