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1民初31748号
原告:***,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四会市,
原告:区**,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四会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楚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科技技工学校,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罗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罗德达,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罗岭路19号一栋201。
法定代表人:罗鹏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乐龙,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天地合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5号1005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罗鹏威,总经理。
被告:心学立(广州)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85号503房(集群注册)。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三合智慧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罗鹏威)。
被告:广州三合智慧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553号207房。
法定代表人:罗东红,总经理。
被告罗德达、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地合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心学立(广州)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州三合智慧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广东登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畜牧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飞来岭。
法定代表人:姜增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清,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格,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中新知识城)凤凰三路17号自编五栋350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何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小菁,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区**与被告广东省科技技工学校(以下简称科技学校)、罗德达、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阳公司)、广州天地合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心学立(广州)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心学立管理中心)、广州三合智慧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公司)、广州市畜牧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畜牧研究所),第三人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白楚华,被告开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乐龙,被告开阳公司、罗德达、天地公司、心学立管理中心、三合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被告畜牧研究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格、陈运清,第三人高速公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小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技学校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区**、***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罗德达、科技学校、开阳公司、畜牧研究所向原告区**、***支付征收补偿款5515318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55153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从2019年3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天地公司、心学立管理中心、三合公司对被告罗德达、科技学校、开阳公司、畜牧研究所的上述款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罗德达、科技学校、开阳公司、畜牧研究所、天地公司、心学立管理中心、三合公司承担。事实理由如下:2007年3月31日,科技学校与畜牧研究所签订《租赁合同》,由科技学校向畜牧研究所承租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罗岭路19号大院内的所有物业,用以举办教育产业,租赁期限为20年,同时双方在该合同第十二条“拆迁与征用”中约定若在租赁的第十一年最后一天以前(含最后一天)发生征用,科技学校租赁后投资新建的建筑物、青苗及设施,人员安置的补偿费用全部归科技学校所有。2013年,原告区**、***发起设立被告开阳公司,其后通过开阳公司接手科技公司,开阳公司成为该校举办者,由***担任该校负责人。2015年9月22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白云区分局发布《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土地预公告》(文号穗云国土征预地【2015】15号),通告将对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钟落潭镇进行土地征收工作,征收范围涵盖科技学校前述承租地段,其后亦发布了正式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成立,一经送达即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据此该征收项目发生于2015年9月22日且在该日生效;而根据畜牧研究所与科技学校此前签订的《租赁合同》,该征收项目发生在租赁期的第十一年最后一天以前,因此全部补偿款应由畜牧研究所向科技学校支付。2016年3月29日,原告***、区**与被告罗德达签订《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广东省科技技工学校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由原告向罗德达转让开阳公司及科技学校全部股权(举办权),同时双方在该协议第五条“甲方权责”约定:科技学校场地内将被政府征地的部分,该位置地上建筑物所获得的全部款项归***、区**所有(由租赁合同承租方科技学校向业主单位畜牧研究所主张,股权转让受让双方需完全配合),上述款项在罗德达成为股东后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权利和扣留;该协议第六条“乙方权责”约定:罗德达接收全部管理权后,开阳公司、科技学校经营过程中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罗德达负责,该协议亦有开阳公司、科技学校盖章认可与同意,经变更登记,罗德达自此成为开阳公司的唯一股东,实际掌握了开阳公司及科技学校的全部控制权。2019年3月25日,经原告努力沟通、积极联络科技学校等相关各方,畜牧研究所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签订《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州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项目场地移交确认表》,向用地单位移交土地(含科技学校承租地段)。至此土地征收工作已经完成,畜牧研究所应根据《租赁合同》向科技学校支付全部补偿款。此外,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科技学校及其实际控制人罗德达、开阳公司皆负有向畜牧研究所主张征收补偿款,并向原告支付的义务。2019年5月5日,经原告再三敦促、相关机构评估摸查后,畜牧研究所与科技学校签订《具结书》,确认科技学校承租地段征收补偿款为5515318元。然畜牧研究所仍拒绝向科技学校支付征收补偿款,而罗德达、开阳公司及其主管下的科技学校也怠于履行该债权,导致原告一直无法依约收回该补偿款。为此,畜牧研究所、科技学校与钟落潭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人员在该月曾开展会议进行商谈。会议上,由政府人员亦表示土地征收属具体行政行为,征收预公告作出之日征收行为即生效,畜牧研究所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科技学校支付全部征收补偿款,但畜牧研究所仍然无故拒绝不履行,负责管理科技学校的罗德达、开阳公司也一直没对此行使任何权利、未作出任何处理。2019年5月7日,广东省民政厅作出粤民罚决第201901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科技学校予以撤销登记处罚。2019年6月6日,罗德达擅自将其对开阳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向天地公司转让,经查天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罗德达,罗德达对该司及开阳公司的间接持股比例高达99%。可见,虽然罗德达不再作为开阳公司股东,但其仍对开阳公司、科技学校拥有绝对的控制权。2019年6月14日,第三人高速公路公司花莞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出具《感谢信》表示花莞高速征收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据此,畜牧研究所明显已取得相关征收补偿款5515318元,因此,科技学校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主动及时行使该补偿款债权,并在收取后向原告支付;罗德达、开阳公司、科技学校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征收补偿款由原告享有,且开阳公司作为科技学校的直接控制人(此前更是由罗德达独自控股),罗德达作为科技学校、开阳公司、天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转付征收补偿款的实际负责人,对上述已经到期的征收补偿款债权亦负有敦促、主张之义务,若取得补偿款也应当依约履行支付义务。但是,畜牧研究所至今仍未支付任何征收补偿款,罗德达及其控制的科技学校、开阳公司亦未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向畜牧研究所行使债权。鉴于此,原告只能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征收补偿款。各被告应按照原告诉请依法履行以下义务和承担有关责任:1.罗德达、科技学校、开阳公司经多次催告,至今仍怠于向畜牧研究所行使业已到期的征收补偿款债权,已致使原告遭受巨额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由于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等规定,罗德达、开阳公司及其债务人畜牧研究所应向原告支付征收补偿款。2.若科技学校取得征收补偿款后拒绝向原告支付,则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直接管理该款项、负有支付义务的科技学校、罗德达、开阳公司皆应向原告支付。3.因开阳公司属于一人公司,其股东为一人公司被告天地公司,天地公司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心学立管理中心,心学立管理中心的普通合伙人为三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规定,天地公司、心学立管理中心、三合公司,基于其一人公司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独立)或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应对开阳公司的涉案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罗德达在2019年6月6日科技学校被吊销后,即向天地公司转让其名下一人公司开阳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而通过天地公司、心学立管理中心等企业间接控制开阳公司,明显是借退出经营等手段,利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其对原告的征收补偿款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罗德达同样需要对诉请所涉及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罗德达、开阳公司、天地公司、心学立管理中心、三合公司共同辩称:罗德达、开阳公司、天地公司、心学立管理中心、三合公司不是原告所称的代位权诉讼中任何一个债务人,原告起诉该五被告属于对象错误。原告提起案涉的代位权诉讼没有事实基础,依照合同法第73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代位权必须同时满足四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权。就第一点,本案的征收款权利人是科技学校,不是二原告。第二点,原告没有提供合法充足的证据证实其对科技学校享有债权,原告未就《股权转让协议》中所谓的条款约定提供债权凭证,也没有提供科技学校会计报告予以佐证。科技学校在股权转让协议上面有盖章,就是确认原告对科技学校享有债权是无效的也是违法的。协议的主体是原告及罗德达,转让的标的是开阳公司股权,与科技学校没有任何关系,协议的内容只在罗德达和两原告之间产生约束力,二原告对科技学校的法人财产进行私相授予的处分和约定是无效的。其次,原告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所谓补偿款归其所有的本质是原告将属于科技学校的法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是一个部分无效的合同条款,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的强制性规定。科技学校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获得政府拆迁补偿款属于其法人财产,任何人没有权利侵犯。第三点,原告***是科技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区**为副校长和科技学校开办者,开阳公司的股东,两主体转让给罗德达之前,事实是由二原告实际控制,二原告是父子关系,学校公章都处于二原告控制之下。科技学校基于客观情形无法表达其法人意志。科技学校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盖章只是一个见证,并不代表其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放弃和处分,而原告没有办法提供充分的原始凭证证明其对科技学校享有债权,因此原告以科技学校盖章来认定其对科技学校拥有债权是不成立的。被告罗德达、开阳公司、天地公司、心学立管理中心、三合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两原告是科技学校的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两原告用科技学校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将本属于科技学校的法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科技学校也不是畜牧研究所的债权人,其对畜牧研究所不享有到期债权。
被告畜牧研究所辩称: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案涉征收补偿款应由畜牧研究所与科技学校双方各享有50%。2017年12月4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7】184号),通知因高速公路公司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白云段)的建设需要,将对白云区钟落潭镇、人和镇进行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范围包括科技学校出资建设的地上建筑物所在的地块(以下简称涉案地块),由于涉案地块属于国有土地,且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畜牧研究所名下,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并不需要征收案涉地块,仅须征收涉案地块上的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钟落潭镇人民政府采取协议征收的方式对案涉地块上的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并与畜牧研究所于2019年12月9日签订《广州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项目(钟落潭段)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书》。据此,征收发生时间应为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时间即2019年。另,根据《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1.租赁期内,若因政府或公共设施建设等需要征用学校办学物业的土地补偿金,租赁前已有建筑物、青苗及设施的补偿,人员安置等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租赁后乙方投资兴建的建筑物、青苗及设施、人员安置的补偿费用按:征用发生在租赁的第十一年最后一天以前(含最后一天)则全部归乙方所有;征用发生在租赁的第十二年至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则双方各占50%。”由于征收发生的时间为2019年,而租赁的第十一年为2017年,因此征收发生的时间是租赁的第十一年之后,对于科技学校在征收范围内出资新建的建筑物等征收补偿款,畜牧研究所与科技学校应各享50%。二原告无权就畜牧研究所享有的那部分征收补偿款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二、畜牧研究所已向科技学校支付完毕其应享有的案涉征收补偿款的50%。2019年5月5日,畜牧研究所与科技学校签订《具结书》,确认花莞高速公路项目征收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是由科技学校出资建设,并确认该地上建筑物的征收补偿款为5515318元。结合上文可知,畜牧研究所与科技学校分别享有案涉征收补偿款的50%即2757659元。2019年8月21日,广州市北方汽车修理职业培训学院因原管理方***、区**与现管理方罗德达的股权转让纠纷,导致一系列诸如上访等影响社会秩序的问题。2020年1月14日,中共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委员会向畜牧研究所发函,要求畜牧研究所基于维护社会稳定而支付相关经费予以协助和配合,从案涉征收补偿款5515318元中扣留1305552.97元,即畜牧研究所实际收到镇政府支付的案涉征地补偿款4209765.03元。因畜牧研究所享有2757659元,所以畜牧研究所应当向科技学校支付的款项为1452106.03元。另由于科技学校拖欠杨敏池2018年度的宿舍租金以及冯耀彬的借款。2018年10月17日,科技学校向畜牧研究所出具《付款委托书》,同意畜牧研究所从征收补偿款中直接扣减478750元、1250000元分别支付给杨敏池、冯耀彬。畜牧研究所已分别向杨敏池、冯耀彬支付202106.03元、1250000元,合计1452106.03元。据此,畜牧研究所已向科技学校支付完毕征收补偿款的50%。原告无权就该部分款项向畜牧研究所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被告科技学校辩称:未答辩。
第三人高速公路公司述称:我方为花莞高速的建设方,征收土地以及房屋的征收是由钟落潭镇政府实施,我方没有参与该工作。包括畜牧研究所提及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也是由镇政府跟畜牧研究所签署,我方不是合同方,与原、被告均无任何关联。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31日,畜牧研究所(甲方)与科技学校(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罗岭路19号大院内(不含穗屏、旺大、药厂)的所有物业出租给乙方举办教育产业使用。出租物业总用地面积225亩,建筑物建筑面积19246.1612平方米,空地面积200亩。租赁期为二十年,即从广州市规划局批准用该物业进行办学建设且第一批新建物业的报建手续完成之日起计。甲乙双方届时签署书面确认文件,确认租赁期的开始。租赁期内,若因政府或公共设施建设等需要征用学校办学物业的土地补偿金,租赁前已有建筑物、青苗及设施的补偿,人员安置等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租赁后乙方投资新建的建筑物、青苗及设施、人员安置的补偿费用按:征用发生在租赁的第十一年最后一天以前(含最后一天)则全部归乙方所有;征用发生在租赁的第十二年至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则双方各占50%等等。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与畜牧研究所于2019年12月9日签订《广州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项目(钟落潭镇段)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中附表2《建筑物评估结果明细表》记载宗号ZD101厂房评估总值5515318元。畜牧研究所与科技学校于2019年5月5日签订《具结书》,确认畜牧研究所土地、建筑物、附着物、苗木等被征收,其中地上建筑物(3151.61平方米)由科技学校出资建设,评估补偿金额5515318元,对于地上建筑物(3151.61平方米)及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的征收补偿,畜牧研究所与科技学校达成如下意见:一、同意地上建筑物(3151.61平方米)补偿5515318元由镇(应为笔误,实为“钟”)落潭镇政府先行拨付到畜牧研究所,再由所在收到款后支付50%(《租赁合同》的约定)给科技学校,其余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等等。具结书上有科技学校的盖章以及区**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名。畜牧研究所辩称于2020年1月14日,中共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委员会向畜牧研究所发函,要求畜牧研究所基于维护社会稳定而支付相关经费予以协助和配合,从案涉征收补偿款5515318元中扣留1305552.97元,畜牧研究所实际收到镇政府支付的案涉征地补偿款4209765.03元。因畜牧研究所享有50%即2757659元,所以畜牧研究所应当向科技学校支付的款项为1452106.03元。另由于科技学校拖欠杨敏池2018年度的宿舍租金以及冯耀彬的借款,2018年10月17日,科技学校向畜牧研究所出具《付款委托书》,同意畜牧研究所从征收补偿款中直接扣减478750元、1250000元分别支付给杨敏池、冯耀彬。而畜牧研究所以将属于科技学校的1452106.03元已分别向杨敏池、冯耀彬支付202106.03元、1250000元。二原告对畜牧研究所所述及提交的证据三性不予确认。
2016年3月29日,***、区**(甲方,转让方)与罗德达(乙方、受让方)签订《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广东省科技技工学校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20160101,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鉴于甲方系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阳公司)的股东,登记中记载甲方享有公司100%的股权(区**持有90%股权、***持有10%股权);同时开阳公司系广东省科技技工学校(以下简称科技学校)的举办者,记载开阳公司享有科技学校100%的股权。基于以上,甲方同意将其名下开阳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转让的股权。……一、陈述和保证。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向另一方陈述并担保如下,在本协议签订时:……4.双方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1)不会违反学校的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2)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3)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其他任何协议,不会导致其在该协议项下违约。二、1.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是经依法工商登记成立的企业,是合法公司,甲方保证区**是开阳公司90%的股权所有人(合法股东),确保***是开阳公司10%的股权所有人(合法股东),开阳公司注册资金10000万,实收200万,法定代表人***。2.广东省科技技工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罗岭路19号。房屋来源为租赁(租赁合同、学校资产及学校相关办学资料见附件),租赁期限为20年(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07年3月31日,该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如科技学校提出续租申请的,即应无条件签署续租合同,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举办者: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开办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3.甲方确保开阳公司拥有科技学校100%的股权和举办者,是科技学校100%股权实际所有人。确保科技学校是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成立,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备案具有合法资格的学校。……五、甲方权责:1、甲方需根据本协议之约定,将其名下开阳公司100%的股权(包括科技学校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2.甲方收齐第一期转让款当天,甲方将开阳公司、科技学校的全部管理权(附移交清单)交给乙方,由乙方全权经营管理。3.甲方根据本协议之约定,科技学校场地内将政府征地的部分(高速公路将被征收部分,以附件七拍摄的六幅照片为准;此外的其他场地不列在内),该位置地上建筑物所获得的全部款项归甲方所有(由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向业主单位主张,需要甲乙双方配合时,甲乙双方需完全配合;如不能如愿补偿,责任与乙方无法)。即使上述款项在乙方成为股东后取得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就该款项主张任何权利或扣留;如果乙方取得了该款项,也需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约定账户,否则视为违约,按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十四、附件,附件为甲方现有的相关资料文件(约定附件复印件于支付完第一期转让款后交于乙方,原件在股东工商注册变更手续完成后交于乙方):……3.附件三,科技学校股东会(董事会、理事会)同意转让科技学校股权的决议原件等等。二原告提交区**、***及案外人李翠兰签署的《情况说明》说明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附件一至八,除附件三应存放于科技学校内外、附件七未附在协议原件中外,其余均有移交罗德达。被告罗德达确认有约定附件,但没有与合同装订在一起,两原告只是交付部分附件,其仅发现附件二、附件八。开阳公司作为股权转让主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盖章。此外,该股权转让协议的首页盖有科技学校的印章。原告主张科技学校盖章是表示同意第五条第三点关于对征收补偿款归区**、***的处分。罗德达、开阳公司、天地公司、心学立管理中心、三合公司则辩称印章由***、区**掌控,存在不能表达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且该约定属于处分科技学校法人财产违反民办促进法的禁止性规定。
二原告主张畜牧研究所已经收取钟落潭镇人民政府支付的拆迁补偿款,根据畜牧研究所与科技学校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涉案建筑物补偿款应归科技学校所有。二原告确认被拆建筑物属于科技学校,但主张由二原告出资所建,并根据其与罗德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第3点“甲方根据本协议之约定,科技学校场地内将政府征地的部分(高速公路将被征收部分,以附件七拍摄的六幅照片为准;此外的其他场地不列在内),该位置地上建筑物所获得的全部款项归甲方所有(由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向业主单位主张,需要甲乙双方配合时,甲乙双方需完全配合;如不能如愿补偿,责任与乙方无法)”的约定,二原告对科技学校获得的补偿款享有债权,并认为按以上协议约定认定罗德达、开阳公司、科技学校均是债务人,负有向原告支付涉案拆迁补偿款的义务,而开阳公司是一人公司,其股东为一人公司天地公司,天地公司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心学立管理中心,心学立管理中心的普通合伙人为三合公司,故依法认为天地公司、心学立管理中心、三合公司基于其一人公司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对开阳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2020)粤01民终815号判决书,证实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一、撤销罗德达将其持有的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广州天地合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等判决内容。至此,原告确认其要求天地公司、心学立管理中心、三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义务已无事实依据,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另,二原告提交由二原告及李翠兰签署的《情况说明》,主张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科技学校已召开董事会,同意并通过了该协议。学校被征收建筑物由区**、***出资建设,因此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区**、***具有合理依据,并非抽逃学校资产。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确认2016年3月3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学校登记董事包括***、区**、李翠兰、林秀萍、杜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科技学校已召开会议同意并通过该协议(包括转让事项以及拆迁补偿款归区**、***享有的事情等),相关书面记录应保留在科技学校内,说明人均未带出或持有。李翠兰特别确认当时学校涉及花莞高速征用拆迁的建筑物,由于厂房是区**、***出资建设,因此协议约定了科技学校需在收到拆迁补偿款后支付给区**、***,学校、董事会都在会议上同意并通过。并提交了区**于2015年2月、5月期间向案外人周龙的转款电子回单,主张涉案厂房由原告出资雇请周龙建设。
被告罗德达、开阳公司、天地公司、心学立管理中心、三合公司抗辩其均非二原告的债务人,属于起诉对象错误。二原告以《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第3点为依据主张对科技学校享有债权不成立,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对科技学校享有债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主体为二原告与罗德达,协议内容是罗德达和二原告之间的约定,与科技学校完全无关,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财产,科技学校获得拆迁补偿款属于学校的法人财产,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如何处置应由科技学校根据其章程及经营的需要由董事会作出后按《民办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层层报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处置,其他任何人的协议约定处置该法人财产都是无效约定。科技学校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章并不是处分自身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原告是父子关系,原告***是科技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区**是科技学校开办者开阳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科技学校的公章事实在原告控制之中,科技学校基于客观情形无法独立表达自己意志,二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必须证实其享有的债权是明确和具体的,且未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
另,经向广东省民政厅调查,该厅回复《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反馈协助调查情况的函》,反馈科技学校为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该厅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形式为法人单位。科技学校于2019年5月7日因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连续三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科技学校于2007年8月30日由该厅批准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阙光安。2009年7月28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该校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香月,并修订学校章程。2013年3月11日,变更理事成员和监事成员。2013年12月2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法定代表人王香月变更为***,举办单位由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并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科技学校在2013年3月11日召开董事会决议,决议由区**、***、曹飞、林秀平、杜亚组成新的学校董事会,之后未见变更过董事会人员。2013年,修订后的章程第二条明确“本单位的性质是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教育的民办技工学校”。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肇庆中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的(2018)粤12民终1955号判决书查明以下事实:区**在一审法院提起本诉,诉请“1.确认罗德达擅自终止合同已构成严重违约;2.罗德达赔偿因终止合同造成区**、***的损失18606798元;……”。罗德达提出反诉请求:“1.区**、***继续履行《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广东省科技技工学校股权)转让协议》,立即将开阳公司及科技学校的管理权交还罗德达(包括交付开阳公司及科技学校的公章、交付开阳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企业经营资料)、停止对罗德达上述管理权的妨碍、撤走非法占据开阳公司及科技学校的人员;2.区**、***立即办理开阳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二审法院作出认定,因《股权转让协议》并未解除、且不存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无法履行的情形,罗德达亦明确表示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又接管广州市北方汽车修理职业培训学校的事宜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该案判决:维持该案一审法院作出的以下判决内容“区**、***与罗德达继续履行双方在2016年3月29日签订的《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广东省科技技工学校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20160101);区**、***立即停止对广东省科技技工学校的妨碍行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还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及广东省科技技工学校的经营管理权给罗德达;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罗德达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195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经查,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登记股东为广州天地合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天地合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心学立(广州)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心学立(广州)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广州心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三合智慧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01民终815号案查明2019年5月24日,罗德达与天地公司签订《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罗德达将对开阳公司原认缴出资1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00%)转让给天地公司,转让金1000万元,罗德达与天地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办理了开阳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天地公司持有开阳公司100%的股权,开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罗鹏威。该案一审作出判决“一、撤销罗德达将其持有的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广州天地合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二、罗德达与广州天地合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第三人广东开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变更至罗德达名下。……”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作出的第一项、第二项判决。
以上事实由租赁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判决书、具结书、补偿协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二原告根据与被告罗德达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第3点约定,主张科技学校获得的建筑物征收补偿款应归二原告所有。但根据二原告庭审中所确认,被征收的建筑物属于科技学校,区**代表科技学校与畜牧研究所签订的《具结书》也确认畜牧研究所土地、建筑物、附着物、苗木等被征收,其中地上建筑物(3151.61平方米)由科技学校出资建设。从以上情况可见,区**对获得征收补偿款的建筑物归属以及出资方是科技学校是确认的。在此情况下,二原告与罗德达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对科技学校财产进行处分应当征得科技学校的同意并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科技学校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协议方,且科技学校由区**、区文辉实际管理及控制,在科技学校不作明确表示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首页盖有科技学校的印章不能推定科技学校同意区**、***对其财产作出的处分。区**、区文辉与罗德达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对科技学校财产的处分,应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约定。另,科技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学校章程第二条明确其为“从事非营利性教育的民办技工学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社会组织;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科技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二原告与罗德达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学校的征收补偿款归二原告所有,实质侵占了学校的财产,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中该条款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约定。至于二原告抗辩科技学校被征收建筑物由二原告出资建设,科技学校已召开董事会并同意由二原告获得征收补偿款。首先,二原告与案外人李翠兰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科技学校董事包括***、区**、李翠兰、林秀萍、杜亚,但经本院向广东省民政厅调查,科技学校的登记董事为***、区**、曹飞、杜亚,林秀平。李翠兰并非科技学校董事,故本院对该情况说明中李翠兰说明的内容真实性不予确认。其次,二原告主张被征收建筑物由其出资建设,也并不代表其可直接享有该征收补偿款,且其主张也与区**代表科技学校签署的《具结书》确认由科技学校出资建设的表述存在明显矛盾。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二原告因出资建设被征收建筑物而对科技学校享有相应债权,举证不能责任由二原告承担。综上,二原告与罗德达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对科技学校获得的征收补偿款归原告所有的约定,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也恶意损害了科技学校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第(五)款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约定,且二原告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出资建设被征收建筑物而对科技学校享有债权,因此,二原告主张行使债权代位权无事实基础,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科技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区**、***全部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2714.5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区**、***共同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康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