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6民初877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燕萍,女,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花(实习),女,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金福地花园7栋1204室。
法定代表人:韩金明,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30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彦杰,男,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云南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青年路延伸段吉龙花园39幢1号。
法定代表人:谢可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爱华路五华民小东北侧约100米。
法定代表人:俸立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林,男,云南民定(临沧边境合作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是否进行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9.00元,减半收取2564.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国
人民陪审员  陈秀芳
人民陪审员  李世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