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6民初877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燕萍,女,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花(实习),女,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金福地花园7栋1204室。
法定代表人:韩金明,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30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彦杰,男,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云南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青年路延伸段吉龙花园39幢1号。
法定代表人:谢可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爱华路五华民小东北侧约100米。
法定代表人:俸立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林,男,云南民定(临沧边境合作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是否进行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9.00元,减半收取2564.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国
人民陪审员 陈秀芳
人民陪审员 李世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