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2205号
申请人:淮阴区鑫**木业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饰佳建材城南大门第二排第二、三间。
经营者:***,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G0YB00,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2号2幢4层41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21NJ4JXL,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城纬一路198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申请人淮阴区鑫**木业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诉讼保全,限额1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19万元。不足部分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