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2号2幢4层4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2022)新0106民初17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未执行回案款。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已于2023年1月20日、2月2日、2月22日、4月7日、5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税务、工商等信息;
3.被执行人账户均已冻结,账户内没有存款,冻结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27日;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车辆、理财型保险等财产;
5.已于2023年2月3日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6.因被执行人不在乌鲁木齐市,已于2023年2月2日委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北京市五不动产信息;
7.多次联系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电话,均无法接通;
8.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9.因被执行人未主动报告财产,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封、冻结信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6月2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俊
审 判 员 王在江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经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