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8民初1183号
原告:***玖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垛****崮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2号2幢4层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玖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玖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玖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玖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玖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公绪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