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民终1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均,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住四川省江油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均、***因与被上诉人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23)鲁152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均、***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均、***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708元,由上诉人**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贾 琼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