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利石材经营部、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执73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利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长江石材基地大棚DP-23-1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140号淮安五九创智街区6楼。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2幢4层4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利石材经营部与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0891执7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丰 审 判 员 伏 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