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青岛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青岛鑫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青岛胜途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青岛***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再审申请人青岛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鑫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青岛胜途门窗有限公司、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青岛***达工贸有限公司、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3民初53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青岛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以关联的刑事案件在审查阶段,无法出具刑事案件的相关文书,特此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青岛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再审申请人青岛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霞
审 判 员 刘 叶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彤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