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富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迎、无锡富标建设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82执1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迎,男,197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无锡富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姝,经理。
申请执行人**迎与被执行人无锡富标建设有限公司工商保险争议纠纷一案,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邳劳人仲案字(2021)第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申请人**迎与被申请人无锡富标建设有限公司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赔偿共计人民币200000元,于2021年9月21日之前先行支付100000元到卡号为62×××77,户名为**迎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铁富支行),于2022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100000元到卡号为62×××77,户名为**迎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铁富支行)。如逾期未支付,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20000元。三、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任何其他劳动争议。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迎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82执16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树渠
审 判 员 吴振宁
审 判 员 董志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卓敏
书 记 员 邹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