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6758号
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兴顺管道配件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N2FL642,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建材家居广场A16-058。
经营者:***,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富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YDRE70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物流配套区14。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兴顺管道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无锡富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兴顺管道配件经营部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兴顺管道配件经营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兴顺管道配件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