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2243号
原告:江西影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PR357L。
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程,江西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红谷锋尚)****用代码:9136010430913607XF。
原告江西影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影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影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对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影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江西影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900元,由江西影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退回江西影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理费900元。
审判员 郭起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舒斯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