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拓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影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西拓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1999号

原告:江西影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PR357L。

法定代表人:周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程,江西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江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红谷锋尚)****用代码:9136010430913607XF。

法定代表人:潘钧,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影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江西影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费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居间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寻找合适的股权受让方受让被告100%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100000元,居间报酬费用80000元。在被告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当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40000元,剩余的尾款在收到股权受让方的股权转让款当日支付剩余居间服务费40000元。后原告寻找到合适的股权受让方江西国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并顺利促成双方于2020年6月22日完成股权交易。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居间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中所载明的名称与起诉状中所载明的原告名称不符,并且经本院向原告确认,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原告名称确实存在错误,将并不存在的江西影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列为本案原告,该案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当然,在原告的名称正确后其有权另案提起相应的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影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件平

二0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