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142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明企街91号。
法定代表人:安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新疆蓝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城伟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1号院YC-0611号。
法定代表人:柏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2022)新0106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城伟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73197.1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