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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森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7民初3681号
原告:**广,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森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南分公司。
被告:河南森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汝南县老君庙镇政府。
原告***与被告***、河南森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南分公司、河南森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南县老君庙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2019年8月4日,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同年8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