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执40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瀚翔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森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盛世华城1号楼1单元12层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56804662。
法定代表人刘洋硕,任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路与广场南街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37191009D。
法定代表人杨浩,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李伟,男。
被执行人郑永生,男。
被执行人杨强,男。
被执行人张艳丽,女。
被执行人崔学正,男。
瀚翔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伟、郑永生、杨强、张艳丽、崔学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03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伟、郑永生、杨强、张艳丽、崔学正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工程款4133193.1元及利息等。因六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瀚翔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12月13日向六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
1、被执行人李伟名下有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景山分社(账户6229911872014672030001)银行存款1351.98元,于2019年12月6日冻结,实际冻结0元;被执行人李伟名下有财付通(账户085e9858e70c0f061b2273741@wx.tenpay.com)账户存款5453.17元,于2020年12月9日冻结,实际冻结5208.57元,2020年4月15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李伟名下车牌号为红旗牌汽车(注册日期2008年),因该车辆申请执行人认为无处置价值,申请暂不处置。
2、被执行人郑永生名下所有车牌号分别为雅阁牌汽车(注册日期2011年)于2020年1月过户奥迪牌汽车(注册日期2013年)、别克牌汽车(2012年)、酷威牌汽车(注册日期2013年),上述车辆于2020年6月1日查封,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杨强名下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人民路支行(账户156_1)银行存款67425.75元,于2019年12月6日冻结,实际冻结67425.75元;有中国银行南阳高新区支行(账户24×××05CNY0)银行存款34259.68元,于2019年12月6日冻结,实际冻结34259.68元;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郊区建设路支行(账户62×××00)银行存款9317.98元,豫2019年12月6日冻结,实际冻结9317.98元;有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7×××72)银行存款3892.42元,于2019年12月6日冻结,实际冻结3892.42元;有交通银行郑州铁道支行(账户62×××06)银行存款1072.24元,于2019年12月6日冻结,实际冻结1072.24元;上述冻结存款115968.07元于2020年4月15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强名下有豫R×××××海马牌汽车(注册日期2007年),因该车辆申请执行人认为无处置价值,申请暂不处置。
4、被执行人张艳丽名下有中原银行南阳天山支行(账户62×××54)银行存款23886.15元,于2019年12月6日冻结,实际冻结23885.35元,于2020年4月15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5、被执行人崔学正名下有豫R×××××隆鑫牌摩托车(注册日期2006年),因该摩托车申请执行人认为无处置价值,申请暂不处置。
2、被执行人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崔学正名下暂无银行、网络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车辆等其他信息。
三、查询关联案件,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有5件被执行人关联案件,其中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件终结执行、1件强制执行完毕、2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李伟有13件被执行人关联案件,其中7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件终结执行、1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郑永生有17件被执行人关联案件,其中10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件终结执行、1件强制执行完毕、1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杨强有1件终结执行关联案件;被执行人张艳丽无关联案件;被执行人崔学正有4件关联案件,其中3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件正在执行。
四、本院通过线下调查,查明:
1、被执行人李伟名下有位于南阳市××广场××楼××单元××室房产一处(建筑面积235.01平方米,5室三厅,合同号14816858)、位于楼××室房产一处(建筑面积1050.65平方米,商铺,合同号14818073);上述房产于2020年3月11日查封,系轮候查封(首封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1303执保206号),暂无法处置;
2、被执行人杨强名下有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宇信凯旋城1幢202室房产一处(建筑面积130.55平方米,三室二厅,产权证号20170010323)、位于南阳市××区××新村××楼××单元××室房产一处(建筑面积122.98平方米,三室二厅,合同号12689842);上述房产于2020年3月11日查封,系轮候查封(首封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1302财保7号),暂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郑永生名下有位于南阳市××唐商务××楼××单元××室房产一处(建筑面积173.84平方米,三室二厅,合同号13801212),系轮候查封(首封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1303执保206号),暂无法处置。
五、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4月22日分别向六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工程款4133193.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19)豫1303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等,已执行到位139853.42元,在欠款本息中扣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伟、郑永生、杨强、张艳丽、崔学正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瀚翔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 鑫
代理审判员 谭 猛
代理审判员 徐亚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