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奔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湖北奔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民初35号 申请人: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外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7152054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奔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98号*****万达广场(二期)9栋18层7、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YQX7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北奔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以及***名下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共计280万元。申请人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保函(保单号:126111919202100126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奔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名下支付宝、微信账户资金及银行存款2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财产价值限额为28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