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民初35号之二
原告: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外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7152054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奔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98号*****万达广场(二期)9栋18层7、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YQX7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奔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受理后,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16元,减半收取计13958元,由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