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奔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感湖分公司、湖北奔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2267号之一 原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感湖分公司。地址: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长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905897276。 法定代表人:陈实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奔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98号*****万达广场(二期)9栋18层7、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YQX7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感湖分公司与被告湖北奔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感湖分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奔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感湖分公司自愿撤回对湖北奔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感湖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计3560元,由湖北奔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柳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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