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3民初7783号
原告:江苏竣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纬12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林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利,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56号1幢734室。
法定代表人:张龙腾,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倍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上河街9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潘小燕,女,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寒,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贤进,男,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江苏省句容市。
原告江苏竣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倍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小燕、潘贤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竣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竣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4元,减半收取3042元,由原告江苏竣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郭瑾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耿琎
书 记 员 张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