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轩龙建设有限公司

3910江苏竣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轩龙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倍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3910号
申请人:江苏竣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维12路**。
法定代表人:林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伦,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龙腾,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倍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上河街道****v>
法定代表人:张世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潘小燕,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申请人江苏竣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倍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竣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倍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小燕的银行存款32万元,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倍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小燕的银行存款32万元。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宏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