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铭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综艺软件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3财保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铭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东路**。
法定代表人:肖崇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综艺软件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洪山区吴家湾邮科中路民营高科技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程建国。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铭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综艺软件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鄂1003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4月2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武汉综艺软件有限公司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铭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铭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康孝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晓颖
书 记 员 王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