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174号
原告: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山工业新区金山大道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14697006M。
法定代表人:朱汉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俊,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熔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9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5518204274。
法定代表人:徐振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祖霞,该公司员工。
原告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熔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倪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马静
书记员徐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