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4民初12980号
申请人: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山工业新区金山大道3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申请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保全金额为500万元,并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
二、如被申请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房产档案期限为3年,查封车辆档案期限为2年,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自2021年9月8日起至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的手续,逾期后果由原告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