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民初2650号
原告: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朱汉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俊,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众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如军,执行董事。
原告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众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小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季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