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瑞圣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727号 原告:华瑞圣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987号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三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华瑞圣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华瑞圣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瑞圣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瑞圣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瑞圣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认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