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原芜湖世纪凯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221民初2896号
原告: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原芜湖世纪凯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外环路3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9640865XC(2-3)。
法定代表人:李福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原告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6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36189元(以欠付货款26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合计301189元。之后未付的逾期利息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系经营消防设备制造、销售及消防安全工程施工等业务的公司。被告于2016年7月4日与原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合同附件清单》各一份,合同总金额为575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既向被告指定收货地发货完毕。被告款项付至2016年9月23日便再未支付,共计已支付货款31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65000元未支付。截止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欠付原告的货款265000元分文未付。
综上,被告拖延付款至今已构成违约。原告认为被告应该立即给付原告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开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举证和认证。鉴于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交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本案庭审中当事人的举证及认证,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系经营消防设备制造、销售及消防安全工程施工等业务的公司。被告于2016年7月4日与原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合同附件清单》各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自原告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一套用于盈江县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金额为575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既向被告指定收货地发货完毕。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卖方安排生产,生产完毕发货至物流,买方付30万至卖方,卖方通知物流送货,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七日内付至合同额的90%(即再付217500元),余款(57500元)在安装调试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被告款项付至2016年9月23日便再未支付,共计已支付货款31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65000元未支付。截止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欠付原告的货款265000元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和《合同附件清单》各一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原告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发放货物,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支付货款。现被告***付款条件已成就,其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七条约定“如买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迟到一天则支付卖方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该约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同意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36189元(以欠付货款26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之后未付的逾期利息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该案法院受理后,被告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诉请的认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包括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义务,被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货款26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36189元(并以欠付货款26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30118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并以欠付货款26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止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6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承 毅
人民陪审员  陶小明
人民陪审员  聂小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陈晨
附1:本案证据目录
一、原告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1、产品销售合同以及合同附件清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对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约定的事实;
2、发货单,证明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被告发货完毕,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付款条件业已成就;
3、汇款凭证,证明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31万元,尚欠货款265000元未支付;
4、通话摘要记录,证明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再次向被告催要货款的事实。
二、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附2.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