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百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执279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敏。
被执行人:武汉市百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江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法定代表人:杨智。
申请执行人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百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的(2019)皖0221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271元,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11月3日、11月5日、12月8日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武汉市百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保险、银行、网络银行、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仅零星余额,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
2、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百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如需续冻结请于到期前15日书面提交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3、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百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32×××50账户367.96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
4、通过委托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该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5、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后宗刚
审 判 员 黄腊梅
审 判 员 李渝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