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民初363号
原告:东营市天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信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与向海路交叉口东行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东营市天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东营市天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天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东营市天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