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03民初298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1日生,住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沧州市运河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5266719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冯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