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2民催273号
申请人:广东中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雅景花园4区1幢16卡。
法定代表人:李俊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永亮,男,员工。
申请人广东中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9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广东中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61050158519(付款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益隆分理处,出票人中山市******益隆四经济合作社,票面金额10000元)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东中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中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艺明
审判员 谭震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