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5民初1141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南朗镇森太基础设施工程部。
经营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南朗镇森太基础设施工程部与被告广东中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南朗镇森太基础设施工程部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由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南朗镇森太基础设施工程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2.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16.35元,由原告中山市南朗镇森太基础设施工程部负担;原告中山市南朗镇森太基础设施工程部多交的1216.3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廖 薇
书 记 员 冯 莉